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2012年招生章程

时间:2012-12-30 16:20:09   来源:云南招生网   作者:云南省中专招生院校大全   阅读:76次
内容摘要: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2012年招生章程

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2012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相关招生规定,为规定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保证学校普通专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的全称是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代码为14013,上级主管部门是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实行云南省与楚雄州共建的普通高等专科学校。

第三条:学校地址:云南省楚雄市。

第四条: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专科学校。

第五条: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执行教育部规定,坚持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招生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学校成立由校长和有关部门领导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招生工作,贯彻落实教育部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执行云南省教育厅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研究制定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措施,并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常设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全面系统地宣传学校的办学思想、办学条件、学科特点、专业内涵等方面的建设和发展情况;做好人才需求和培养的预测工作;组织招生工作改革的调查和科学研究;组织和落实新生录取工作。

第七条:学校成立由纪委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监察组,负责监督招生工作的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保证招生录取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工作纪律

第八条: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招生工作“五不准”,即不准徇私情,不准与考生和家长见面,不准接受考生家长礼品、礼金和宴请,不准与地方招生办串通录取,不准擅自改变既定的招生计划。

第九条:招生录取工作人员要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将录取工作的进展情况泄漏给非招生录取工作人员。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学校招生办公室根据学校发展规模、办学条件、人才需求、学科发展等制定每年的招生计划,经学样招生委员会和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报云南省教育厅批准。

第十一条:学校招生办公室根据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事业计划,贯彻国家的有关招生政策并制定学校分专业、分省生源计划,经校长审定后报云南省教育厅批准。

第十二条:学校招生办公室将云南省教育厅批复的生源计划通过《云南招生》、《云南日报》和Internet网等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三条:严格执行国家招生录取工作政策,并按云南省有关普通高校招生录取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录取。

第十四条:按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材料从高分到低分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若第一志愿未录满,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五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除患有学校可以不予录取的疾病外,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被医学类各专业录取:色弱、色盲及其他各类不能准确识别颜色者。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宜就读医学类各专业: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800度者;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者;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者;斜视、嗅觉迟钝、口吃者;对化学物品有过敏反应者。

第十七条:由于医学类各专业学习和就业的特殊性,要求考生在符合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前提下,必须进行肝功能及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的检查,对肝功能异常或乙肝表面抗原阳性者,建议不要报考,否则今后会影响在该专业领域内就业。在高考档案中应有肝功能及乙肝表面抗原的检查合格证明。新生入学后学校将进行身体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凡发现提供高考录取材料有弄虚作假者,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和学籍,退回户口所在地。

第十九条:录取工作中经省招办调配后仍不能完成地区生源计划的,学校有权将该地区的计划调到生源好的地区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录取工作中对加分或降分投档的考生,按云南省招生工作文件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六章  学费、住宿费及其它

第二十一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费,遵循属地原则,具体收费标准按照云南省物价局和楚雄州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执行收费(详情见当年招生简章)。

第二十二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入学需交纳学费、住宿费、书籍课本费等费用。

第二十三条: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入学后可向学校申请困难学生资助,学校建立奖学金、助学金、特困生补助为一体的资助体系,多渠道全方位扶持资助特困学生完成学业。

第七章 地点:云南省楚雄市